近日,財政部、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金融監管總局九部門聯合印發了《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試行)》(財會〔2024〕17號,以下簡稱《基本準則》),基本準則主要規范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原則、方法、目標和一般共性要求等,統馭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的制定。
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建設的總體目標是,到2027年,企業可持續披露基本準則、氣候相關披露準則及應用指南相繼出臺;到2030年,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基本建成。鑒于準則體系建設周期較長,可由相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先行制定針對特定行業或領域的披露指引、監管制度等,未來逐步調整完善。
《基本準則》的發布,拉開了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建設的序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基本準則》共六章31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為總則,共7條,規定了制定目的、準則體系、可持續信息和價值鏈的概念、報告主體、關聯信息、信息系統和內部控制要求等。
第二章為披露目標與原則,共4條,規定了可持續信息披露目標和信息使用者,并對披露目標所涉及的重要性原則、重要性評估、匯總和分解以及相稱性方法等予以明確。
第三章為信息質量要求,共6條,規定了企業披露的可持續信息應當滿足的6個信息質量要求,即可靠性、相關性、可比性、可驗證性、可理解性和及時性。
第四章為披露要素,共7條,規定了企業披露的可持續信息應包括的四個核心要素,即治理、戰略、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和目標,以及每一要素下需要披露的內容。
第五章為其他披露要求,共6條,規定了報告期間、可比信息、合規聲明、判斷和不確定性、差錯更正、報告和披露位置等。
第六章為附則,共1條,規定了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