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國質檢標聯(2017)536號)第二十四條規定,社會團體自愿向第三方機構申請開展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評價。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評價應當按照團體標準化系列國家標準(GB/T 20004)開展,并向社會公開評價結果。通過良好行為評價并向社會公開社會團體名單,可以樹立標桿,激勵社會團體以高標準、嚴要求開展標準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