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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國家標準復審工作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國家林草局、國家疾控局、國家礦山安監局、國家藥監局辦公廳(辦公室、綜合司):

為規范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有序推進強制性國家標準復審工作,推動標準復審常態化和制度化,依據《標準化法》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關要求,開展2023年強制性國家標準復審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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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復審標準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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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底,實施滿5年或距上次復審滿5年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納入本次復審范圍,已提出修訂項目或已列入修訂計劃的除外,擬開展復審的標準清單見附件1。未列入附件1中的標準也可根據需要納入復審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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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準復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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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標準化法》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從標準的適用性、規范性、時效性和協調性等方面進行復審,復審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標準的適用性。標準涉及的產品、過程或服務是否已被淘汰,已被淘汰的,應給出“廢止”的結論。標準的適用范圍是否詳細具體,能夠覆蓋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或新服務,適用范圍不夠具體或不能覆蓋新情況的,應給出“修訂”的結論。標準規定的內容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制定范圍,屬于超范圍制定的,應給出“修訂”(修訂轉化為推薦性國家標準)或“廢止”的結論。

(二)標準的規范性。標準技術內容是否可驗證、可操作,若技術內容存在不可驗證、不可操作的情況,或者標準中未規定證實方法,應給出“修訂”的結論。標準是否為全文強制,若標準為條文強制,應給出“修訂”的結論。

(三)標準的時效性。與產業發展實際水平和健康、安全、環保最新需求相比,標準技術指標及要求是否需要提升,若因標準的指標缺失或要求過低可能導致安全事故或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應給出“修訂”的結論。與國際國外最新技術法規或標準相比,是否與國際標準或法規主要技術指標一致,若不一致,原則上應給出“修訂”的結論。標準的規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現行有效,若引用的標準已廢止或注日期引用的標準已更新,應給出“修訂”的結論。

(四)標準的協調性。如出現標準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其他強制性國家標準或國家產業政策不協調、不一致的情況,應給出“修訂”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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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標準復審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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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復審工作分三個階段開展:

(一)第一階段:工作組復審階段。組織起草部門可成立復審工作組或委托有關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成立復審工作組,開展強制性國家標準復審工作。復審工作組針對附件1中的具體標準,依據標準復審內容,通過問卷調查、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企業調研、專家論證等方式,開展標準復審,形成每一項標準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復審工作報告》(附件2)。

(二)第二階段:專家論證階段。組織起草部門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復審工作組形成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復審工作報告》進行論證,給出最終的復審結論。

(三)第三階段:材料報送階段。組織起草部門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將《強制性國家標準復審結論匯總表》(附件3)和各項標準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復審工作報告》報送國家標準委。同時,在強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子系統中填報各標準的復審信息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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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復審結論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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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委對組織起草部門報送的復審結論審核后,按照復審結論類別進行分類處理,具體如下:

1. 復審結論為“廢止”的標準,將通過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征求該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監督管理部門意見。無重大分歧意見或者經協調一致的,我委將以公告形式廢止該強制性國家標準。

2. 復審結論為“修訂”的標準,組織起草部門應在報送復審結論時同步提出修訂項目。國家標準委將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程序進行辦理。

3. 復審結論為“繼續有效”的標準,將通過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告知標準的復審時間。

聯系人:市場監管總局標準技術司 付允 陳如意

聯系方式:010-82262614,010-82262616

郵箱:chenruyi@samr.gov.cn

國家標準技術審評中心 葉子青

聯系方式:010-65007855

郵箱:yezq@ncse.a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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