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與標準制修訂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盡早向社會團體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同時提供有關專利信息及相應證明材料,并對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參與標準制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未按要求披露其擁有的專利,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未參與標準制修訂的組織或個人沒有專利信息披露義務,但鼓勵其在標準制修訂和實施的任何階段盡早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同時將有關專利信息及相應證明材料提交給社會團體,并對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